简历
贺敏律师专注于公司商业、资本市场和监管合规领域。贺律师在企业融资、上巿公司公开收购合并、上巿公司合规事宜、公司重组及收购合并以及其它一般商业事务方面有超过19年经验。此外,贺律师还担任多家各领域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多个复杂的企业并购, 融资和合规交易,包括全面收购、私有化、融资解决、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和重大与关联交易等等。
代表性法律案例
公开要约收购
就Orchid Valley Holdings Limited于2023年11月提出自愿要约收购千百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28)之股权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2.5亿港元
就青岛国瑞新福克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子公司香港道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认购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 62.44%之股份之清洗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6.63亿港元
就鋑联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美联工商铺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59)于2020年11月之有条件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
就大德投資貿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提出收购高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63)约29.63%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2.7亿港元
就商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提出收购TATA健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55) 约58%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8亿港元
就Lyton Maison于2016年提出收购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91)约54%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8.83亿港元
就Charming Future Holdings Limited向皇朝家居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皇朝家俬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8) 于(i) 2015年进行自愿性部份收购要约提供法律咨询; 及(ii)2009年进行部份收购约26.06%股份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0.5亿港元
就石四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05)于2015年提出回购最多150,000,000股股份之自愿性现金回购要约及其控股股东之清洗豁免申请提供法律咨询, 交易价值约为4.95亿港元
就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称 Magnum Entertainment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2080)于2015年被汇日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其69.01%控股权及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5.91亿港元
就中国隆基泰和创办人于2014年11月提出收购鑫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隆基泰和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81) 74.90%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5.2亿港元, 亦协助其后之配股安排以恢复公众持股量。此交易亦涉及上巿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实物分派其地产业务,及其前大股东进行自愿性要约收购经分派公司之股权
就年代煤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8043)被Caterpillar Inc. 于2012年之全面自愿性收购(当中支付含现金及及贷款票据之组合,且为收购案例中首单有对赌支付安排)及私有化之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65.3亿港元
就星亮控股股份公司(前股份代号:955)于2012年被Akzo Nobel N.V之全面自愿性收购及私有化之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15.56亿港元
就海通(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为海通证券股份有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于2009年年底提出收购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665)52.86%的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提供法律咨询,海通从而取得大福证券共60.48%控股权,交易价值约为20.85亿港元
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68)收购永隆银行(前股份代号:96)53.12%的控股股权及随后的全面要约收购,强制私有化收购及永隆银行之下巿安排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363亿港元
就Well Glo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于2007年向金山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0)进行部份收购约16.03%股权提供法律咨询,交易价值约为1.22亿港元
一般收购合并及投资项目
于2021年就出售大班面包西饼集团之交易,担任卖方之法律顾问
就泰国首家主打分期付款的电商平台 Thisshop.com(APP:Thisshop)于2021年获得中国领先的新消费数字科技服务商乐信(Lexin Fintech ,纳斯达克上市代码: LX) 之A轮的千万美元投资為Thisshop提供法律咨询
就深圳华策辉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引入香港首富李兆基家族的战略注资为华策数科提供法律咨询
就TATA健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55)于2018年7月以总价约4千万港元收购持有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DSG Group之收购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就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12)于2017年5月以总价值3,672万美元(约2.86亿港元)收购True Cayman 之51%股权及True Yoga Cayman之29%股权之收购项目提供法律咨询。目标集团主要于新加坡、台湾及内地以「True Fitness」及「True Yoga」品牌,从事经营健身及康体课程,主要包括健身、瑜珈、水疗及美容课程
就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并代表资产管理产品) 分别于2015年(i) 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约1亿港元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86)之新上巿H 股提供法律咨询; 及 (ii) 其以大宗交易方式以对约港币28.6亿港元配售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前股份代号:3699) 股份提供法律咨询,配售代理为UBS及中金国际
就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05)作为认购方以0.56币亿港元认购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9)30,000,000股新股提供法律咨询
就私人买方先后于2013年及2015年以总价约1.22亿港元收购合共80%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之股份, 提供法律咨询
就潼关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40)于2014年9月出售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75%权益,作价为人民币0.9亿元,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该出售项目构成中国矿业之主要交易
就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163,前股份代号:8138)分别于(i)2015年3月收购大宏贸易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为0.71亿港元,以发行代股份支付,为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对价股份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大宏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于香港从事中医药产品分销的公司;及 (ii) 2014年6月以0.12亿港元收购福明堂中医药中心50%股权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福明堂是一家主要提供如针灸、骨伤、推拿等服务的中医药中心
就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1169)于2010年以总价人民币7.56亿元从其母公司收购物流业务之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就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8)于2009年以总价人民币2.75亿元从其母公司收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自然景观景点业务之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55)于2009向其母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控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亿元出售珠海摩天宇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的50%股权提供法律咨询
二级融资项目
为亚信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5)于2020年9月向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41)旗下子公司-中国移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配发新股, 集资额约为13.85亿港元之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51信用卡公司(股份代号:2051)于2020年9月约1亿港元之配发新股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三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83)于2017年之1.35亿美元债券之配售及于2018年之债券交换要约之的公司法律顾问,其配售代理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为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9)于2017年7月约14亿港元之供股及可换股票据认购及配售之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其配售代理为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为鑫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81)于2016年10月约2.07亿港元之一般性授权配股及股份认购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其配售代理为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为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935)于2016年10月约1.3亿港元之一般性授权配股及股份认购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其配售代理为中國平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为普星能量有限公司(前称琥珀能源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0)于2015年9月约0.4亿港元之一般性授权配股及股份认购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其配售代理为建银国际
为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36)于2015年5月之公开发售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集资额约为3.32港元, 包销商为兴业侨丰证券有限公司
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8)于2014年12月约365亿港元H股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其独家配售代理为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而瑞信, 高盛及平安证券为此项目之财务顾问
为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97)分别于2012年11月, 2013年3月, 2014年8月及2014年11月进行的配股集资及/或项目先旧后新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总集资额约为3.6亿港元, 配售代理为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为南岸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路易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前股份代号:577)于2013年约7.34亿港元之一般性及特别授权配股集资项目及其3亿港元之可换股债权发行的法律顾问, 其配售代理为Deutsche Bank AG及CLSA Limited
为陈婉珍博士于2012年3月以1.16亿港元认购俊文宝石国际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8351)新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8)于2011年6月向周大福旗下子公司- 金俊有限公司配发272,000,000新H股,集资额约为194.48亿港元之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8)于2011年4月配售其持有之51,000,000惠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6)股份之事宜之法律顾问,配售金额约为3.52亿港元,配售代理为UBS AG, Hong Kong Branch
为酷派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中国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69)于2011年约6.8亿港元之先旧后新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皇朝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98)于2010年约2.27亿港元之先旧后新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55)于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及H股约30亿元人民币增发集资项目及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及H股约107亿元人民币增发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配售代理为中金證券有限公司
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2)于2007年约4.77亿美元之先旧后新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华商国际海洋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TSC海洋集团) (股份代号:206)于2008年约2.91亿港元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为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02)于2007年约4.45亿港元之先旧后新配股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
可换股债券/认股权证
为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于2024年6月约4亿港元之可换股票据配售之集资项目的法律顾问,其配售代理为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为中彩网通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71) 于2019年12月约0.38亿港元之非上市认股权证发行提供法律咨询
为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8) 6.02亿港元可换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咨询,当中0.2港元可换股债券已于2015年1月发行, 剩余部份将于2015年7月完成发行
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18) 于2013年11月约260亿元人民币A股可换股债券之发行及其后之2015年1月之赎回提供H股法律咨询,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发行之联合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国华,国泰君安及摩根大通为联合承销商
就YA Global Master SPV Ltd(以Yorkville Advisors, LLC为投资管理人)管理之投资基金2011年12月向信保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前称永保林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23)授出1.15亿港元之股本及债务融资安排, 当中涉及贷款可由信保環球控股(前称永保林业)按一般性及/或特别授权方法发行股份偿付债项
就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2)之21.75亿港元2.25%可换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咨询
一般合规事宜:
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常规法律顾问,就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回购守则,公司条例及有关证券方面的法律,提供专业意见,如处理上巿公司之日常法律查询,审阅年报及中报,编撰股东大会通函,编撰股价敏感公告及协助回答联交所之提问,编撰有关须予披露之交易之各类文件,向上巿公司董事提供定期培训。现/曾主要服务之上巿公司如下:
o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18)
o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55)
o 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13,前股份代号:8138)
o 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98)
o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8)
o 亚信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75)
o 新焦點汽車技術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
o 裕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89)
上巿项目
为奇士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918)于2020年3月在香港主板上巿担任公司之法律顾问,成功筹集1亿多港元
为天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29)于2020年10月在香港主板上巿担任公司之法律顾问,成功筹集1亿多港元
为民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56)于2018年1月在香港主板上巿担任公司之法律顾问,成功筹集約0.6亿多港元
为高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63)于2017年8月在香港GEM上巿担任保荐人(国元融资(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成功筹集1亿多港元, 其联席牵头经办人为国元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为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66)在2013年5月分拆其控股子公司- 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13,前股份代号:8138)于香港GEM上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08)于2010年6月在香港主板上巿担任法律顾问。这是在深圳股票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A 股公司香港的首次IPO,通过本次公开募股,金风科技成功筹集71亿多港元(不含可能行使的超额配售期权)。联合记账人为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亚洲有限公司、花旗集团全球市场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