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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戰略優勢: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11 Jul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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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戰略優勢: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在聯繫日益緊密的全球經濟中,國際商事仲裁已經成為解決跨境爭議的首選機制。其中的中立性、可執行性以及程式靈活性等優勢,使其成為企業在處理複雜商業關係時不可或缺的工具。
對於與內地企業進行交易並指定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機制的企業而言,選擇仲裁地至關重要。在擁有國際仲裁機構的各個司法管轄區中,香港脫穎而出,提供著其獨特的優勢:根據從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仲裁地位於香港的仲裁當事人能夠直接通過內地法院獲得臨時措施。
什麼是“臨時措施”?
臨時措施(或臨時救濟)是指在爭議最終確定之前,由法院發出的臨時命令,目的是維持現狀、保護證據或防止資產在進行中的程式中被耗散。在中國內地,臨時措施包括資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臨時措施的獲得對於有效的爭議解決過程至關重要。這些措施有助於保留爭議中所涉及的價值,並確保隨後的仲裁裁決可以被執行。
保全安排是如何運作的
在保全安排生效之前,對於仲裁地不是位於中國內地的仲裁程式,當事人實際上很難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以支援仲裁程式。具開創性的保全安排允許由適格仲裁機構【1】管理及仲裁地位於香港的仲裁的當事人向指定的內地法院【2】申請臨時措施,無論是在仲裁開展之前亦或是在仲裁程式進行期間。
例如,任何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根據相關管理規則進行的仲裁程式的當事人,都可以根據保全安排向指定的內地法院申請針對另一方的臨時措施,具體如下:
- 在HKIAC接受仲裁之前,申請方應直接向指定的內地法院提交申請。如果法院批准了申請,申請方必須在HKIAC開始仲裁,並在臨時措施發出後的30天內向法院提交「受理函」。
- 在HKIAC接受仲裁之後,申請方應向HKIAC申請「受理函」,並附上所有相關文件,例如向指定的內地法院提交臨時措施申請的草稿。
「受理函」是指由HKIAC出具的正式信函,致指定的內地法院,證明HKIAC已接受仲裁,以便當事人根據保全安排提出相關申請。
HKIAC:保全安排的關鍵資料
自保全安排生效以來:
- HKIAC在收到完整申請後的24小時內發出受理函;
- HKIAC已發出144份受理函。所有申請都是在已經開展的仲裁程式中提出的;
- 超過70%申請臨時措施的當事人是非內地當事人;
- 臨時措施申請提交給了44個不同的內地法院;
- 根據現有資訊,內地法院從收到申請到發出決定的平均時間為26天(中位數為17天);
- HKIAC瞭解到內地法院已發出共101項決定。在其中的96項決定中,申請人提供了擔保後,資產保全申請獲得了批准;
- 申請保全的資產總價值達到人民幣350億元(約合47億美元)。
對企業的實際優勢
憑藉保全安排,香港是唯一的國際仲裁中心及唯二的兩個司法管轄區之一(另一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讓當事人可以通過內地法院直接獲得臨時措施。結合於2021年5月1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仲裁地位於香港的仲裁程式為當事人提供了確保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的獨特優勢。根據補充安排:
- 同時執行:當事人可以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同時執行仲裁裁決,避免因時間限制而產生的延誤和風險(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執行仲裁裁決的時間限制為2年,而根據香港法律為6年);
- 裁決後保全措施:由於根據保全安排授予的保全令在仲裁裁決發出後不再適用,補充安排填補了這一空白,授權內地法院在當事人申請後授予裁決後保全措施。
為了充分利用上述優勢,我們建議企業在相關仲裁條款中指定香港作為仲裁地,並指定一間適格仲裁機構以管理仲裁。
結論
根據保全安排,仲裁地位於香港的仲裁為申請人提供了獨特的優勢,使其能夠迅速在中國內地(外國當事人一直難以駕馭的司法管轄區)獲得臨時措施。
隨著其他國家和中國內地之間的經濟活動不斷增加,將仲裁地位於香港的仲裁條款納入合同有利於企業在仲裁程式開展之前或進行期間保全資產,並確保在仲裁裁決發出後有效執行。
CFN Lawyers, 憑藉其在國際仲裁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説明客戶應對複雜的跨境法律環境的豐富經驗,完全有能力協助您處理涉及內地的國際仲裁程式,並通過臨時措施和仲裁裁決的執行來保障您的利益,同時就選擇合適的仲裁條款及其法律影響向您提供建議。
[1] 「適格仲裁機構」指: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
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及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
[2] 對方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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